合同法解讀關于行政合同案件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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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同案件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案件中的第三人是指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參加到已經(jīng)開始的訴訟中來的人。行政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有以下幾種,一是在因簽訂行政合同而引起的訴訟中,競爭權人作為原告起訴,與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是行政合同實施過程中,相鄰權人起訴,依照行政合同履行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三是行政合同案件中其他可能與行政合同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行政合同案件的原告。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總是處于優(yōu)勢主導地位,享有監(jiān)督、制裁等行政優(yōu)越權。同時由于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政職責,行政合同中無論是根據(jù)合同的約定,還是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主體都能通過行使手中的權力來實現(xiàn)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行政主體不應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只有行政相對方才享有起訴的權利。行政合同案件中的適格原告的條件與普通行政訴訟案件適格原告資格條件基本相同,即只要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都有原告資格。
3、行政合同案件的被告。
行政訴訟適格的被告是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行政合同案件中的被告也應是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主體。一般情況下,適格被告有三種情況,一是作為行政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政主體。二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行政合同的簽訂、履行依法享有監(jiān)督、處罰權的行政主體,三是委托相關組織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行政合同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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